(2017)闽0481民初1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朱某1与巫某1、蔡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1,巫某1,蔡某,巫某2,曹某1,兰某,曹某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1297号原告:朱某1(曾用名:朱玉丰),男,2011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法定代理人:朱某2,男,汉族,198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系原告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蓉,福建建州联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巫某1,男,195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连城县。被告:蔡某,女,1963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连城县。被告:巫某2,男,199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连城县。被告:曹某1,男,194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汀县。被告:兰某,女,1952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汀县。被告:曹某2,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务工,住长汀县,原告朱某1与被告巫某1、蔡某、巫某2、曹某1、兰某、曹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朱某1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朱某1以经法院查询被继承人巫马香在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账户无存款可继承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朱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3元,减半收取316.5元,由朱某1负担。审判员 罗志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俞丽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