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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2执4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何某某申请执行刘祥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2执4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某某,男,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7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顺县人民法院(2016)川0322民初26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5月23日向被执行人刘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某某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10*************1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602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雷腾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