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02民初5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江西宜虎福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江西宜虎福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辉,黄红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02民初5257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30821104XL。法定代表人:耿君彩,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西宜虎福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赣西汽车城2栋21号。法定代表人:张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辉,男,1987年11月12日出生,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告:黄红英,女,1980年3月6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宜虎福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原告垫富宝公司诉状提供的被告姓名住所等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本院依法告知原告补正后,仍不能明确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确定具体的被告。依法应予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40元,退回给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审 判 长 朱军宜审 判 员 何定红代理审判员 易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曹淑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