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1民初1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十堰市郧阳区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十堰林信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秀园山明(十堰)生态园开发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十堰市郧阳区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十堰林信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秀园山明(十堰)生态园开发有限公司,十堰市众升置业有限公司,周明林,刘玉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21民初1853号原告:十堰市郧阳区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新区街中心巷居委会(农行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46884655264。法定代表人:谢吉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杰,湖北荟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艳,女,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十堰林信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汉江路**号。法定代表人:周明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男,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秀园山明(十堰)生态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郧阳区茶店镇曾家沟村。法定代表人:周明林,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十堰市众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襄阳路**号。法定代表人:叶立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周明林,男,196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告:刘玉兰,女,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原告十堰市郧阳区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十堰林信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秀园山明(十堰)生态园开发有限公司、十堰市众升置业有限公司、周明林、刘玉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十堰市郧阳区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十堰市郧阳区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十堰市郧阳区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8898元,减半收取计39449元,由十堰市郧阳区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陈文泉审判员 康秀深审判员 尤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天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