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3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李红娜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3刑初250号公诉机关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红娜,女,199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舒兰市×街×歌厅服务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住舒兰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7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以吉舒检刑诉〔2017〕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红娜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17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王宇出庭支持公诉,书记员田佰朋担任检察记录,被告人李红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7日凌晨1时左右,在舒兰市×街×歌厅四楼服务员休息室内,被告人李红娜乘室内无人之机,将刘某存放在储物柜里的一手拎包内的2400.00元人民币盗走。当天被告人李红娜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犯罪事实,并将赃款返还给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红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红娜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人李某1、李某2、郭某的证言,李红娜银行卡交易明细及收条,案件提起、侦查终结、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红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红娜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李红娜能主动投案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能积极返赃,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红娜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韩忠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警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