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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1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陈青云与王锦鹏、王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青云,王锦鹏,王小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900号申请执行人陈青云,女。委托代理人王健,陕西省榆林市尊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锦鹏,男。被执行人王小艳,女。本院执行的陈青云与王锦鹏、王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802民初1083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樊志强、王英应向申请执行人周艳霞履行如下义务:一、向陈青云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从2013年2月2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已付57000元利息);王小艳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负担案件受理费3060元、保全费1210元。本案的申请执行费2030元由被执行人王锦鹏、王小艳共同负担。本院依法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王锦鹏、王小艳至今未清偿债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故申请执行人陈青云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陈青云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19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代理审判员  高忠文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尤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