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1执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刘永兵、张传亮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兵,张传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1执375号申请执行人:刘永兵,男,196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江苏省启东市。委托代理人:迟霞,天津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传亮,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永兵与被执行人张传亮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津0111民初47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向勤代理审判员 洪 昊代理审判员 田宝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程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