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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81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汤志广与被告李金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志广,李金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81民初302号原告:汤志广,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龙岩市。被告:李金彪,男,198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原告汤志广与被告李金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汤志广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汤志广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汤志广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汤志广负担。审 判 长  陈士毅人民陪审员  吴炳南人民陪审员  邱大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蒋巧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