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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1民初19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闽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荆溪信用社与江宇、陈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闽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荆溪信用社,江宇,陈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1民初1943号之一原告:闽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荆溪信用社,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荆溪镇厚屿新街。负责人:郑秀平,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君,闽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荆溪信用社信贷员。被告:江宇,男,198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告:陈武,男,196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闽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荆溪信用社与被告江宇、陈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闽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荆溪信用社以被告已还清欠款为由,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闽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荆溪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75元,因以撤诉方式结案,依法减半收取12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显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丽娟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