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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民终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李某1、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1,陈某,黄某1,黄某2,李某2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民终2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1,女,1972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明敏,漳平市天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平市。原审第三人黄某1,女,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原审第三人黄某2,女,197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平市。原审第三人李某2,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平市。上诉人李某1因与被上诉人陈某、原审第三人黄某1、黄某2、李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2015)漳民初字第18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2015)漳民初字第183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某1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06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孟繁钦审判员  张文燕审判员  卢维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 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