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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2执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蒋xx、李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xx,李xx,李某,安阳市兴xx,中国人民财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2执399号申请执行人:蒋xx,女,197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申请执行人:李xx,男,1951年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申请执行人:李xx,女,195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申请执行人:李某,男,200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被执行人:李xx,男,1986年5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安阳县,。被执行人:安阳市兴xx,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烟厂路与安彩xx。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xx,住所地安阳市殷xx。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xx、李某、蒋xx燕、李xx与被执行人李xx、安阳市兴xx、中国人民财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xx、安阳市兴xx、中国人民财xx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xx、李某、蒋xx、李xx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402执3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岩岗人民陪审员  马华民人民陪审员  高 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司墨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