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执2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李玉勇、XX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勇,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7执2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玉勇,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执行人XX(又名王保国),男,197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景县。申请执行人李玉勇与被执行人XX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27民初16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27民初16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金刚执行员 张 凯执行员 冯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翟荣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