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7执2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康和金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和金,杨香春,贾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7执2088号申请执行人康和金,男,1962年2月1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杨香春,女,1961年6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贾战军,男,1985年5月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康和金、杨香春与被执行人贾战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康和金、杨香春依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二中民再终字第00142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贾战军赔偿申请执行人康和金、杨香春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80385.6元,案件受理费9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贾战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康和金、杨香春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贾战军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再终字第001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康和金、杨香春发现被执行人贾战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贾战军所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康和金、杨香春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四十八万零三百八十五元六角,案件受理费九千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春明助理审判员 张振宇助理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雪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