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3行审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李勇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顶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403行审166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开发二路中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400MB0U51577H。负责人王朝平,局长。委托代理人殷建坤,平顶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交管巡防大队大队长。被执行人李勇,男,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李勇道路交通违法一案作出的410436-10008275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对平顶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的强制执行申请进行了审查。2016年11月15日,平顶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对李勇道路交通违法一案作出的410436-100082750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被处罚人李勇于当日11时41分,在平顶山市神马大道实施了机动车违反限制通行规定的违法行为,决定对李勇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限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按每日3%加处罚款。被执行人李勇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未缴纳罚款,申请执行人遂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平顶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作出的上述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处罚程序亦无违法,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应准予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平顶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作出的410436-100082750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俊峰审判员 窦平安审判员 刘宏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晓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