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6刑初376号公诉机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女,汉族,1986年7月3日出生。2017年2月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辩护人董寿祥,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宁六检诉刑诉[2017]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本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4日15时55分许,被告人李某驾驶苏A×××××轿车,沿G40沪陕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387KM+200M附近时,因低头查看掉落的物品时造成方向失控,车辆撞到前方王某某驾驶的苏K×××××轿车,致该车撞到道路中央护拦后翻车,乘坐在该车内后排位置的王某被甩出车外,乘坐在副驾驶位置和陈某受伤,王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高速八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认为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及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被告人李某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世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沈静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