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2民初1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深装总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诉赵利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深装总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赵利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2民初1331号原告:深圳市深装总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保税区广兰道6号。法定代表人:申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剑锐,该公司职员。被告:赵利军,男。196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富裕县。委托代理人:孟凤霞,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彩虹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案由:劳动争议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深装总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利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深装总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深装总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深圳市深装总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深圳市深装总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慧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宇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