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民初3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3432徐丙浩与邵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丙浩,邵雪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2民初3432号原告:徐丙浩,男,1979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沭阳县。被告:邵雪梅,女,1995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原告徐丙浩与被告邵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丙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雪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丙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邵雪梅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500元。庭审中,徐丙浩放弃对利息5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21日,邵雪梅以回安徽身上无钱为由向他借款15000元,约定2017年2月20日偿还,但到期后邵雪梅分文未还。被告邵雪梅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21日,邵雪梅出具借条一份,载明:邵雪梅因生意周转借现金15000元,双方定于2017年2月20日下午2:00前归还,如有违约,违约金每天所借金额的10%。以上事实,有借条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邵雪梅向徐丙浩借款15000元,有借条相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借条约定借期至2017年2月20日,故借款到期后,徐丙浩要求邵雪梅归还借款15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邵雪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徐丙浩借款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元,由邵雪梅负担。该款已由徐丙浩垫付,邵雪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徐丙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郑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