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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7民初1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水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水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7民初1686号原告: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乙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334480727。法定代表人:曾大凡,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然、段懿,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水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321国道河口段“白沙建材市场”东侧自编号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594010029W。法定代表人:龙记兰。原告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泰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水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瑞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懿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水明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瑞泰公司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从2015年4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1月6日,被告水明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陈修成与原告经理曾大海联系,为其公司采购AZS33#、41#电熔砖等材料,货物总量约28.68吨(按实计算),合同价值约640944元。2014年3月,原告按被告要求提供27.449吨的货物,货物价值为635900.20元,并于同年4月17日向被告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原告履行完所有义务,并多次催促被告付款,被告仅支付货款235900.20元,至今尚欠货款40万元。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在诉讼中提供工业品买卖合同、产品出库单、发货回执、增值税发票、开票资料、发票签收回执单、辅助明细账、往来账项询证函、内部往来结算通知单、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记账凭证、快递回单及快递查询单为据。被告水明公司没有提供答辩意见,亦没有提供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相互印证,与本案事实有关联,能够反映案件事实,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并确认瑞泰公司诉请的事实。本院认为,瑞泰公司与水明公司经商议,约定瑞泰公司向水明公司提供电熔砖等,水明公司支付相应货款。瑞泰公司依合同约定,已履行提供产品的义务,水明公司应依合同约定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但水明公司并未按约定及时履行该义务,至今尚欠货款40万元未付,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瑞泰公司诉请水明公司支付上述欠款及其逾期付款违约金,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因银行罚息利率标准不一,无法确定,本院确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瑞泰公司主张参照逾期罚息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水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水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0万元及其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5年4月17日计算至被告付清欠款之日);二、驳回原告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即4101元,由被告佛山市水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淑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慧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