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24民初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杜更来与刘东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更来,刘东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4民初1098号原告杜更来,男,196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鄢陵县。被告刘东涛,男,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鄢陵县。原告杜更来与被告刘东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杜更来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更来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更来撤诉。案件受理费3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葛志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