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1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陈斌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斌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21刑初203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斌,男,1979年9月23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15日被刑事拘留,2月2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7]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邓文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4日19时许,在南昌县蒋巷镇旱上村陈家自然村,因车辆占道挪车一事,村民应某与被告人陈斌发生口角并引发肢体冲突,在冲突过程中,被告人陈斌挥拳将被害人应某打伤致轻伤二级。2017年2月15日,被告人陈斌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陈斌的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应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5000元,为此,被告人陈斌的行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应某的陈述,证人陈某、万某等人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归案经过,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斌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的法律规定恰当。案发后,被告人陈斌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斌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应某的经济损失,被告人陈斌的行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陈斌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审前社会调查情况,被告人陈斌被宣告缓刑,对所在辖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确保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小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