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1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湖北团风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志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团风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志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1执219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团风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某,董事长。被执行人:华志安,男,195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团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湖北团风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志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北团风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志安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湖北团风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121民初9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秋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光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