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执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与张良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张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2执5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胜利路53号,组织机构代码90350953-7负��人金远明,行长。被执行人张良,男,汉族,1969年12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双桥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12民初1356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执行局移交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中查明:本案被执行人张良应向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支付借款本金111583.89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1425元,并承担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及股权等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12执58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冷 杰审判员 颜长江审判员 江显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