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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81执1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北票市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朝阳金皓热镀锌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票市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朝阳金皓热镀锌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81执1849号申请执行人北票市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北票市。法定代表人李荫水,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凤银,男,195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北票市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辽宁省北票市。委托代理人姜子安,辽宁合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朝阳金皓热镀锌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北票市。法定代表人王皓,经理。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日作出(2016)辽1381民初12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票市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朝阳金皓热镀锌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朝阳金皓热镀锌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北票市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567,732元,案件受理费9477元,保全费3320元由被执行人朝阳金皓热镀锌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终结此案的执行程序,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2016年6月2日作出(2016)辽1381民初12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孙爱民审判员  张庆瑞审判员  周建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