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执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红梅、周发才申请执行绵阳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梅,周发才,绵阳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631号申请执行人:刘红梅,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申请执行人:周发才,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被执行人:绵阳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台县北坝镇东河路19号。法定代表人:谢强,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的(2016)川0722民初字43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为申请人办理房屋产权证并支付违约金1430元,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绵阳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元予以冻结、扣划。二、由被执行人绵阳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申请执行人刘红梅、周发才办理房屋不动产权属登记。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善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