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2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与阮学胜、郭幸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阮学胜,郭幸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2324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乡路81号广播电视大厦首二层。负责人:叶为民,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阮学胜,男,197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被执行人:郭幸欢,女,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与被执行人阮学胜、郭幸欢仲裁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8740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执行。经查,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阮学胜、郭幸欢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文审判员 周 晖审判员 胡小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 莹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审批稿纸案号、案由:(2017)粤01执2324号案件处理结果:指定执行签发:核稿:李文主办单位和拟稿人:李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