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02民初1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马永福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永福,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1436号原告:马永福,男,1983年8月15日,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中段。负责人:王景仲,职务:总经理。原告马永福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原告马永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永福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李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