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33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李文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梁瑜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从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峰,梁瑜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33执42号申请执行人李文峰,男,1983年2月10日出生,侗族,本科文化,住址贵州省从江县丙妹镇。被执行人梁瑜雷,男,1983年6月13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从江县。申请执行人李文峰与被执行人梁瑜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黔2633民初4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文峰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91025元,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梁瑜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材料,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经本院向金融部门、工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土地房产部门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除了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江县江东支行有工资收入之外,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2366执4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梁昌学审判员 韩玉忠审判员 石宏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海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