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1执3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红与重庆宏瑞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红,王德辉,重庆宏瑞耐磨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1执3577号申请执行人陈红,女,汉族,1966年9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王德辉,男,汉族,1967年2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重庆宏瑞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注册号500225000538358,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工业园区五金科技园。法定代表人,王德辉。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陈红与被执行人重庆宏瑞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王德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的(2016)渝0111民初4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宏瑞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王德辉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红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重庆宏瑞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王德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重庆宏瑞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王德辉进行银行、车辆、房屋等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存款不足百元,无法满足执行标的,且由于王德辉(暨重庆宏瑞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下落不明,重庆宏瑞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已没有正常营业,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现除被执行人王德辉在重庆宏瑞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有价值16万元的股份(该股份也无法依法执行)外,申请人也不愿对其股份提出评估、拍卖申请,现被执行人均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由于本案已到执行期限,本院已向申请人发出执行进展情况及结果告知书,申请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的股份,垫交评估费用,故本院依法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陈红与被执行人重庆宏瑞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王德辉买卖合同纠纷(2016)渝0111执357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林 海审判员 胡祥政审判员 蒋 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明玉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