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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2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韩根华与万长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根华,万长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2736号原告:韩根华,男,195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近,怀远县榴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万长勇,男,197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兴业街792号一层、二层。负责人:王前柱,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根华诉被告万长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根华撤回对被告万长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宝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