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1民初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陈连华与游世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连华,游世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1民初693号原告:陈连华,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顺昌县。被告:游世飞,男,199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建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发保,建瓯市东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陈连华与被告游世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陈连华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连华以需补充证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连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计800元,由陈连华负担。审判员 黄国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陈朗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