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7执恢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韩锋与被执行人张玉琴、田文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琴,田文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7执恢18号申请韩锋,男,汉族被执行人张玉琴,女,汉族被执行人田文岗(又名田文刚),男,汉族申请人韩锋与被执行人张玉琴、田文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2015)白水民初字第00821号民事判决书及(2016)陕0527执145号裁定书,申请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田文岗银行存款4400元,另田文岗履行给付案件款22000元,共计26000元,下于执行款被执行人暂无能力给付,申请人表示暂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527执恢18号终结执行。本裁定书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亚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 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