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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民初1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施冬艳与陈莉莉、杨建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冬艳,陈莉莉,杨建新,吴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1734号原告:施冬艳,女,1992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海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雄鹰,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莉莉,女,1990年5月2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告:杨建新,男,1960年9月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告:吴艳,女,1962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三被告委托代理人:蔡振丹,南通市通州区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施冬艳与被告陈莉莉、杨建新、吴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施冬艳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冬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冬艳撤回起诉。审判员  季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常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