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6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邯郸市峰峰嘉德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邯郸市峰峰嘉德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06民催1号申请人:邯郸市峰峰嘉德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玉荣,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拥军,男,系该公司职工。申请人邯郸市峰峰嘉德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3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你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申请人邯郸市峰峰嘉德商贸有限公司持有的中国银行邯郸分行峰峰支行出具的票号为0010006324082010,金额为400000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邯郸市峰峰嘉德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共计1300元,由申请人邯郸市峰峰嘉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严玉梅代理审判员 王凯平人民陪审员 吴瑞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琳琦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最高你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请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