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1民初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安乡县仙桃造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洁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天洁纸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乡县仙桃造纸有限责任公司,天洁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天洁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1民初59号之一原告:安乡县仙桃造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安康乡仙桃嘴村五组。法定代表人:任海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男,住安乡县。安乡县司法局推荐。被告:天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牌头镇。法定代表人:边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阳,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湖南天洁纸业���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安康乡仙桃嘴村六组。法定代表人:徐桢,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安乡县仙桃造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洁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天洁纸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安乡县仙桃造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乡县仙桃造纸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乡县仙桃造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1700元,由安乡县仙桃造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石瑞安审 判 员 胡贵年人民陪审员 徐慧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侯仙婷书 记 员 李超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