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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执1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滁州澳德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全椒县海天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澳德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全椒县海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1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滁州澳德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意珍,董事长。被执行人:全椒县海天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培立,总经理。本院受理的滁州澳德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全椒县海天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04179.1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房产,除此以外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4民初26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殿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