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2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大连池市支行与张传伏、张玉、杨泽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大连池市支行,张传伏,张玉,杨泽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2执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大连池市支行被执行人张传伏。被执行人张玉。被执行人杨泽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大连池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张传伏、张玉、杨泽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大连池市支行撤销申请,此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俊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洪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