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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3刑初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胡雅萍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雅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3刑初667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雅萍,女,1965年12月27日出生。公诉机关以武江检公诉刑诉(2017)6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雅萍犯贩卖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雅萍伙同他人于2017年1月12日1时许,在本市江汉区统一街大江家院18号1楼麻将室,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毒品甲基苯丙胺0.18克贩卖给张涛,后被告人胡雅萍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当场又从被告人胡雅萍处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61克、海洛因0.06克。上述毒品已扣押。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雅萍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胡雅萍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胡雅萍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雅萍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胡雅萍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的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雅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2017年9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效力的次日起十五日内缴纳)。二、公安机关扣押的上述毒品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德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棣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