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03执恢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黄建华、黄志护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3执恢14号申请执行人:黄建华,女,1966年10月20日出生,壮族,住防城港市港口区,被执行人:黄志护,男,1972年9月6日出生,壮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申请执行人黄建华与被执行人黄志护客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7月1日作出的(2004)防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志护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建华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志护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我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黄志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黄建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04)防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聪审判员 黄永彬审判员 廖树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露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