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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刑更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邓江荣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江荣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刑更966号罪犯邓江荣,男,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初中文化,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中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1日作出(2007)海刑初字第4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江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06年12月3日起至2019年12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5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在服刑期间,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9日作出(2009)韶中法刑执字第545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邓江荣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不变。刑期至2019年2月2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中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以(2017)桂中狱减字第208号报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邓江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邓江荣报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报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邓江荣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8月至2017年1月获奖励分103.5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邓江荣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一览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邓江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综合考虑该犯在执行期间的表现、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江荣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8年8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志忠审判员  陈 龙审判员  黄建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