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24执1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胡晓知、高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晓知,高静,梁华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11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胡晓知,男,1977年5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静,男,1989年2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梁华凤,女,1962年9月出生,汉族。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胡晓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静、梁华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标的为228616元。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4民初20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茂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