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山县支行与常清皓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山县支行,榆林市鑫盛煤炭运销有限公司,陕西万顺实业有限公司,府谷县乐聚大厦,常清皓,杜平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6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山县支行被执行人榆林市鑫盛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万顺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府谷县乐聚大厦被执行人常清皓被执行人杜平平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榆林市鑫盛煤炭运销有限公司、陕西万顺实业有限公司、府谷县乐聚大厦、常清皓、杜平平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公证处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的(2016)榆阳公证执字第441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山县支行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本金490万元及利息。由被执行人榆林市鑫盛煤炭运销有限公司、陕西万顺实业有限公司、府谷县乐聚大厦、常清皓、杜平平负担案件执行费528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称还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6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毅审 判 员 杨文林代理审判员 周利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虎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