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7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苑某某与被执行人蔡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苑某某,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7执40号申请执行人苑某某,女,1982年1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义县。被执行人蔡某某,男,1956年3月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义县。本院在执行苑某某与蔡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苑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义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7民初1098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福库审 判 员 李超智代理审判员 王 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武向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