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02民初3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脑包镇合济东稍支渠农民用水者协会与何新贵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脑包镇合济东稍支渠农民用水者协会,何新贵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02民初3426号原告: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脑包镇合济东稍支渠农民用水者协会(以下简称合济用水者协会)。法定代表人:马交易,会长。被告:何新贵,男,农民,公民身份号码不详。原告合济用水者协会与被告何新贵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合济用水者协会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小额诉讼审判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第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济用水者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明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