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民初1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唐建有与李明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建有,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1209号原告:唐建有,男,1996年5月9日出生,住承德市双滦区。被告:李明,男,1985年4月16日出生,住滦平县。原告唐建有与被告李明民间借���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唐建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00元及利息(以1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5月24日被告以资金短缺为由,向原告借款12000.00元。当天,原告将12000.00元现金交付被告,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条,并答应随时需要随时还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偿还借款,被告总以种种理由推脱,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唐建有所诉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唐建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朴金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付佳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