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民申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李勇兵、班龙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勇兵,班龙诚,田阳县那满镇人民政府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民申5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勇兵,男,1970年8月19日出生,壮族,广西田阳县人,住广西田阳县。委托代理人:陆文益,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平果分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班龙诚,男,1974年6月27日出生,壮族,广西田阳县人,现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第三人(原审第三人):田阳县那满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田阳县那满镇三同村。法定代表人:覃素娟,镇长。再审申请人李勇兵因与被申请人班龙诚,第三人田阳县那满镇人民政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阳民一初字第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李勇兵于2017年5月22日,以相关证据有待调查取证为由,向本院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李勇兵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李勇兵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周 玲审判员 曲 静审判员 闭伟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维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