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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823执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王俊与李文鹏、史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勐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李文鹏,史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823执399号申请执行人王俊,女,1981年7月18日出生,彝族,现住景洪市。被执行人李文鹏,男,1982年6月22日出生,哈尼族,现住勐腊县。被执行人史云梅,女,1981年12月26出生,汉族,现住勐腊县。关于王俊与李文鹏、史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勐腊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2016)云2823民初3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文鹏、史云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俊借款本金36万元及2016年1月1日至同年4月21日的利息2400元,并支付自2016年4月22日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该判决书于2016年11月5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的执行事项为:1、申请执行标的款365930元;2、执行费5388.9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自2017年6月开始,李文鹏每月向王俊支付人民币20000元,直至付清所欠款项,王俊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并解除被执行人名下被冻结的银行账户。”鉴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2016)云2823执39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岩坎燕审判员  钱晨业审判员  龙强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