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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1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叶锦标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锦标

案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刑初23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锦标(别名:叶炳林),男,195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因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4年12月19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转监视居住,2015年2月15日转取保候审,2016年2月19日经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转为取保候审,2017年2月18日转为监视居住,2017年3月2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因其下落不明,逮捕措施公安机关至今未能执行到位。辩护人黄长江,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3月3日以诸检刑诉(2017)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锦标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叶锦标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应依法中止审理,待其归案后再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魏岩岩人民陪审员  徐黎明人民陪审员  朱赛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