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04民初1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河北以岭医院与河北人家齐芳阁酒楼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以岭医院,河北人家齐芳阁酒楼,白建辉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1604号原告:河北以岭医院,住石家庄市桥西区新市北路385号,组织机构代码:79549892-1。法定代表人:吴以岭,该医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双全,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擎,该医院干事。被告:河北人家齐芳阁酒楼,住石家庄市桥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4772783420E。法定代表人:李国顺,该酒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立新、曹云霞,河北瀛保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白建辉,男,196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以岭医院与被告河北人家齐芳阁酒楼、第三人白建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以岭医院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以岭医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以岭医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72元,减半收取486元,由原告河北以岭医院负担。审 判 员 刘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黄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