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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民初字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山西岩涛网络有限公司与霍艳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岩涛网络有限公司,霍艳霞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初字215号申请人山西岩涛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桃园三巷113号。法定代表人王春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建军,山西艾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丽花,女,197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山西岩涛网络有限公司财务,住太原市万柏林区白家庄新五三街6号楼4单元13号。被申请人霍艳霞,女,199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江苏万帮德和新能源有限公司员工,住太原市迎泽区邮电后街省。委托代理人闫艳军,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山西岩涛网络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霍艳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山西岩涛网络有限公司称,一、太原市迎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工作,双方已签署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在职期间,多次违反公司人事管理规定及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迟到早退、无故旷工,更是不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拒绝履行其工作义务,经公司人事部门说服教育仍不改正,在此情况下公司才对其作出开除处理。在仲裁庭审时,申请人已向太原市迎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陈述并出示了相关证据,被申请人对这些事实也无法辩驳。从以上的事实和证据可以看出,被申请人是因严重违反公司的人事管理规定,导致被公司开除的,属于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需支付补偿金的情形。二、太原市迎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中被申请人故意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1、申请人召开会议决议由被申请人负责2326333的电话工作,并且被申请人对此是接受的,2016年11月13日周六,申请人临时安排被申请人去拿业务电话,被申请人没有去拿,周一申请人核查此事,希望被申请人作出合理解释,被申请人表示就是不想去拿。因此,被申请人拒绝履行工作义务,严重违反公司的人事管理规定,而且拒不整改,申请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有依据的,是合理、合法的。2、被申请人隐瞒其多次迟到早退、无故旷工的行为。经申请人统计2016年3月至11月,基本每月被申请人均有迟到早退、不打卡的情况,甚至还有多次无故旷工,被申请人利用职务之便,欺上瞒下,明知自己没有全勤工作,却多领取工资且故意隐瞒,不予退回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给公司其他工作人员带来负面影响,申请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合理、合法的。3、被申请人拒绝履行公司给其安排的工作,且无法说明合理理由,在此之后的两天中,迟到早退、不打卡,而仲裁裁决对此事一字未提。4、在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交接工作后,被申请人表面上同意交接工作,却将其配备的电脑上的文件加密,甚至删除部分文件,造成公司的工作链断裂,正常工作无法有序进行,给申请人带来严重损失,被申请人恶意隐瞒事实,仲裁庭更是忽略此事的重要性。5、关于被申请人所称的加班情况,被申请人提供的阅读公告,仅是公司内部办公系统的通知,具体如何安排加班、加或不加是由各部门负责的,经申请人统计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被申请人仅加班3次,加班费已经支付,均已体现在工资表中。在2016年9月至11月中,被申请人也并未每周加班,因此仲裁庭未核实真实情况就裁决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2425.5元的加班费于法无据。三、仲裁庭裁决违反法律程序。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8条之规定,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本案在仲裁最后,仲裁庭并未征询我方最后意见,且部分证据未进行质证,违反法定程序,应当予以撤销仲裁裁决。2、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9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本案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均未经过查证属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综上,太原市迎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迎劳仲裁决[2016]第109号《裁决书》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依法撤销劳动仲裁裁决。霍艳霞称,被申请人不存在故意隐瞒证据的事实,太原市迎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请求驳回山西岩涛网络有限公司的申请。经审查查明,2016年12月26日,太原市迎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作出迎劳仲裁决字(2016)第109号裁决: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山西岩涛网络有限公司支付霍艳霞加班工资2524.5元。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山西岩涛网络有限公司支付霍艳霞赔偿金4600元。三、驳回霍艳霞的其他仲裁请求。另查明,霍艳霞于2015年8月入职山西岩涛网络有限公司,任行政助理一职。2016年11月14日,申请人解除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申请人未为被申请人缴纳2015年9月至2016年11月的社会保险,申请人未为被申请人缴纳2015年9月至2016年11月的社会保险,申请人未支付被申请人2016年3月至2016年11月的加班费。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山西岩涛网络有限公司称太原市迎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霍艳霞故意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故山西岩涛网络有限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山西岩涛网络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山西岩涛网络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补年审 判 员  赵文林审 判 员  王笙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田丽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