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81民初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许会永与南宫市宏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邢州拖拉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会永,南宫市宏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邢州拖拉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攸建国,韩卫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81民初773号原告:许会永,女,196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南宫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华,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宫市宏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南宫市工业区腾飞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1570091418F。法定代表人:张永香,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攸建国,女,住河北省南宫市。被告:河北邢州拖拉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南宫市工业区腾飞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787007360M。法定代表人:韩茂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攸建国,女,住河北省南宫市。被告:攸建国,女,195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南宫市。被告:韩卫顺,男,195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南宫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攸建国,女,住河北省南宫市。原告许会永与被告南宫市宏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邢州拖拉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攸建国、韩卫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许会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告河北邢州拖拉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有金融机构的存款800000元;请求查封被告南宫市宏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8套(价值1000000元),原告许会永以案外人许庆河名下的一套房产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许会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河北邢州拖拉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13×××47)、中国银行南宫支行(账户10×××39、10×××28)、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市支行账户(50×××84、50×××27)、南宫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账户10×××35)的存款人民币800000元。二、查封被告南宫市宏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8套(尚水龙庭小区第9座1单元101号房、301号房、401号房、601号房、801号房、901号房、1001号房、1101号房)。三、查封许庆河名下的房产一套(南房权证2002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晓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英政 百度搜索“”